在2021年10月26日,我专门针对农业企业涉税风险解析做了一场直播,而在直播的过程中,有小伙伴提到了这个问题,结合2021年税务的政策动向,我也就针对废旧物资收购利用行业做一个涉税风险分析。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中提出,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网站发布了“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件,文中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一、废旧物资收购包括哪些?
废旧物资收购,就是曾经我们口中说的“捡破烂”,现在大家可别小瞧这所谓的“捡破烂”的行业。
现在废旧物资在我国称为第二资源,在国外称为二次原材料,为了防止大家资源浪费,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废旧物资是可再生资源,再生资源,是指(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
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主要包括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从目前的废旧物资收购的种种好处来,我们国家在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应该有很大的税收优惠力度才对,以前,确实有,但是现在,在废旧物资收购环节已经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了,接下来给大家一起看看,这个行业是怎么一步一步把自己推到高税负的地步的。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9]1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目前,财税字[1999]1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已全文失效。
先征后退确实降低了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的税负,但是,要满足先征后退的条件,手续繁琐,且退款周期较长,纳税人的资金压力仍然存在。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也确实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正是因为税收优惠力度过大,物极必反,造成废旧物资行业出现大量虚开发票。
2008年12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但是作为过渡,对于满足条件对满足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增值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是此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废旧物资收购所有的税收优惠红利,由于行业内部部分企业的错误取消了整个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增加了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税负。
截止到2015年,废旧物资回收环节不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而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并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现行政策来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仍然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优惠比例从30%-70%不等。
前面我们通过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情况可以看到,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苛刻,很多废旧物资企业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以下我们再分析一下废旧物资常年的税务风险
1、进项发票缺乏,增值税税负以及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
因为废旧物资回收大部分是从个人手上收购,而个人无法一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同时,因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销售环节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按照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过高。
2、再生资源加工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难度较大。
目前,只有废旧物资回收再生产的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必须要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要求才可以享受,条件苛刻、标准过高,政策覆盖面窄,只有极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够满足要求。
从上述税收风险解析可以看出来,废旧物资回收及生产企业生存压力较大,而在目前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在金税三期上线后如同“裸奔”状态,任何“擦边球”的行为都会在金税三期系统指标里面出现经营数据异常风险,那在现行情况,如何减少废旧物资企业的税务风险呢?
1、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
很多废旧物资回收财务核算不清晰,存货入账依据不充分,成本结转依据不足等等问题,应利用财务软件,做好财务数据核算,加强财务核算制度的管控。
2、加强企业内部管控,保存好原始凭证。
从目前的税收政策看,废旧物资行业回收环节没有优惠政策,但同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也是废旧物资行业的一大痛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但是仍然保留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企业可以在废旧物品收购环节,做好数量以及价格的收购单据,记录被收购物资的个人的地址、身份证信息等内容,同时,完善物资的库存管理,保证业务真实性的同时,也有相关的原始单据作为证据支撑。
五、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想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发利用“城市矿产”(即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可以回收各类废弃物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有利于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
但是从目前的劳动力成本上涨,到目前大数据“以数治税”,大大增加了废旧物资行业的税务成本,行业利润降低,税负增高,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积极性,而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应在在不就得未来,就会出台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回收环节的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参考自来水或者其他无法取得成本票据的行业施行3%简易征收的政策,或者参考农业企业计算抵扣政策,又或者参考软件行业超过税负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我觉得都可以达到降低废旧物资行业税负的目的。
不管废旧物资行业未来发展如何,但是目前税务环境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企业都必须做到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以保证公司业务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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