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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规范有哪些(最新建筑安全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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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7 08: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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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标准规范天天讲

第004期(总046期)

为促进企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管理人员整体水平,由《张工说安全》推出“标准规范天天讲”系列文章,主要通过图片和对条文的解释等方式,对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标准进行解说,每次解说不超过3个知识点,达到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目的。希望大家互相交流,提高自己!

规范天天讲,每天不放松。

养成好习惯,润物细无声。

施工篇-04:建筑施工应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今天开始讲解《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第2章术语 2.术语中几大伤害。

2.0.3坍塌collapse

基坑(槽)、边坡、桩孔、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钢筋、模板、预制构件等在外力或地基不均匀沉降作用下,超过自身的承载力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2.0.4高处坠落high falling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坠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2.0.5物体打击object striking

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物件坠落打击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2.0.6机械伤害mechanical injury

施工机具部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伤害事故。

2.0.7触电electric shock

配变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设施的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2.0.8起重伤害hoisting injury

各种起重作业以及起重机械安拆、检修、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挤压、撞击、坠落、坠物打击及起重机械倾覆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2.0.9淹溺drowning

施工现场人员淹没于水中,由于窒息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0冒顶片帮roof falling and rib spalling

隧道在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的伤害事故。侧壁在岩土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的现象称为冒项。

2.0.11透水water inrush

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止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透过裂隙、土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失去控制涌人施工工作面,造成的伤害事故。在基坑施工中亦称为管涌,在地下隧道施工亦称为突水。

2.0.12爆炸explosion

火药与炸药在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或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3放炮shot firing

爆破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进行放炮作业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4中毒和窒息poisoning and suffocation

有毒有害气体或作业 空间缺氧造成的中毒、缺氧窒息和中毒性窒息等伤害事故。

条文解读: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为什么要明确术语的概念,很多管理人员在风险辨识过程中造成混淆。

2.放炮与爆炸:

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在正常施工放炮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不属于爆炸伤害,只有炸药在运输或储藏过程中爆炸造成的伤害是爆炸伤害。两者都是火药爆炸造成的伤害,但是事故类型是不同。爆炸伤害还包括可燃气体、煤尘、瓦斯等化学性爆炸引起的伤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20种伤害中将爆炸分为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五种情况。

3.起重伤害的异议:

按照定义,所有涉及起重作业的都是起重伤害事故,那么问题来了,某建筑公司在起重机维修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造成检修工具高处坠落,砸中一人头部,导致死亡该类事故属于哪类事故?是否算作物体打击?如果在起重机维修过程中人员坠落,是否算作高处坠落?人的身体被起重机卷扬机带入缠绕是否算作机械伤害?按照机械伤害事故的定义,施工起重机的机具部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伤害事故算不算机械伤害?

4.坍塌事故:

按照坍塌事故定义,隧道坍塌是否是坍塌事故,如果不算,那隧道坍塌算作什么事故呢?是不是算做冒顶事故?顶部垮落现象叫做冒顶,整体塌陷是不是冒顶,如果不算,那算什么事故呢?

5.五大伤害:

建筑施工现场有“五大伤害”很出名: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据不完全统计,以上“五大伤害”占据建筑工地所有事故的95%以上。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现场“五大伤害”里面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的一种事故。因此,减少和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是降低建筑业伤亡事故的关键。坍塌事故是建筑施工中最常见、伤亡人数最多的事故之一。

6.分类弊端:

关于事故类别本标准仍采用现行分类方法。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在统一的要求下进行分类,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或按事故原因,以便于管理、分析。而现行方法在“统一”的问题上就显得混乱。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是按受伤性质分类;机械伤害、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又是按爆炸原因分类。

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没有统一的要求,就很难断定它的作用是什么。试问现行分类除给事故定个名称外,对事故统计分析有什么作用?对预防事故,采取安全措施有什么作用? 如“物体打击”一项,可列为此项的有落下物、飞来物,有建筑上的、有林业部门的等等,可包罗各行各业。因此“物体打击”的数字不能给安全工作带来明显有益的启示。

类似我国现行事故分类方法,日本常用于行业中,其作用就显著,而我国面向全国就显得缺乏科学性。到底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划分? 实在应该认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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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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