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是我国法律十分注重的一个因素,我国《民法典》既规定了父母要养育未成年子女,也规定了成年子女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这里的养育、赡养并非只针对有生物学血缘关系的亲子双方而言,对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都有相应的养育与赡养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中直接关乎赡养老人的法条是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可能涉嫌触犯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引入一个真实案例进一步展开说明:2014年,重庆万州的解婆婆85岁,丈夫早逝,生有4个儿子。根据村委会建议,4个儿子分别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接纳、照顾解婆婆1个月,直至老人仙去,即解婆婆轮流居住在儿子家中。
后来,4个儿子嫌弃老人“不中用”,给其的吃喝穿用极其简陋,乃至不想再收留解婆婆。无家可归的老人结果在冰天雪地中冻死儿子屋外。最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处大儿子有期徒刑两年,二儿子、三儿子、四儿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案例中,解婆婆将4个儿子抚养成人,尽到了父母责任。可当她老时,儿子不仅亏待吃穿,还使其冷死在外,这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意味着,赡养老人不仅需要提供经济帮助,还包括精神抚慰。经济是最低一层的赡养方式,可4个儿子连最基本的都做不到,既未提供老人营养日常所需的吃食,也没有给出一片遮挡风雪的屋檐,实在是失职。
成年子女赡养老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排老人必要的住房,不得强迫其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人如果自己有或承租住房,子女不得擅自侵占、更改产权或租赁关系。在老人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子女无需提供住所,但有维修义务。
二、子女不得要求老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老人身体的各项机能衰退,生理基础无力承担过度劳动,子女可与其协商进行简单、轻松的劳动,但不能强加重活、累活。
三、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权子女可主动选择放弃与否,但这不妨碍赡养老人。同时,老人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得以此拒绝进行赡养。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推卸赡养义务的借口。
四、子女不仅需要提供经济援助,还有尊敬、关爱老人,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进行慰藉,使老人能安详快乐地度过老年。
重庆万州的4个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导致了解婆婆身亡的严重后果,涉嫌触犯了遗弃罪。因此,法院依法对4人进行了定罪判刑。解婆婆养儿不能防老,方才遭受此等厄运。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解婆婆并非个案。那么,碰到这种情况,老人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子女不负责任,老人有权上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钱财、提供生活帮助等。
当然,前文曾提到过,即使老人没有尽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也应当承担起赡养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岂不是对子女不够公平?其实,《民法典》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当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时,子女也有权追回抚养费。
针对抚养责任,这里需额外补充的是,成年与未成年,法律规定是18周岁,但抚养义务有时不一定根据年龄来厘定。如果子女成年能独立生活,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可若子女丧失劳动力或丧失部分劳动力、尚在入学深造、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等等,父母仍然应当承担起抚养义务。
有的人会注意到,前文提到的都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要是子女不幸早逝,老年人的赡养又该怎么处理?一般而言,民政部门、福利机构能提供一定帮助。此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老人缺乏赡养人,他曾扶助过的亲属,也具有扶养责任。
同时,有能力负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在进行赡养时,老人若出现婚姻变更,赡养责任不会因为婚姻变化而消除。比如说,离了婚的蒋婆婆膝下有一个女儿,她在60岁时与他人缔结婚姻,这不影响蒋婆婆女儿对她以及亲生父亲赡养责任的承担。
赡养在当下老龄化日益趋显的大背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子女尽到责任,才能让庞大的老年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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