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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关于恶意诉讼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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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6 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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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恶意举报投诉,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

一、诬告陷害罪

现象:

甲为某村原支部书记,因违反党纪被处以留党察看二年、开除党籍等处分。后甲产生报复县党委书记李某的想法,遂故意捏造李某受贿、滥用职权、与企业老板合伙掩埋剧毒污染物等违法犯罪线索,采取投递匿名举报信的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县委、县政府党委政府等部门举报李某,意图使李某受刑事追究。

经依法认定,甲为发泄私愤,合谋捏造他人受贿、滥用职权、与企业老板合伙掩埋剧毒污染物等违法犯罪事实,并以投递匿名举报信的方式,向市、县党委政府和纪委及公安局派出所等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

现象:

甲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坝羊支行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以银行工作人员王某侵吞其400元存款为由,多次辱骂王某。经公安机关及银行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王某无侵吞存款行为。甲不服调查结果,先后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纪委、市银监局等部门请求核查,以上核查部门亦作出王某无侵吞甲存款行为的核查结果。经多部门多次核查,甲仍不罢休,继续控告,严重影响王某的工作和生活。甲除了以上事由随意控告外,还于2010年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恶意举报他人和非法上访,严重影响被举报人陈某1、陈某2等人的生活,及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依法认定甲多次肆意辱骂被害人王某,侵害王某的名誉,严重影响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另,甲于2010年至2020年十年间多次非法上访,在有关部门给予有效答复后,仍然不依不饶,继续采用频繁非访、恶意控告等方式向多个部门反映,给金融系统、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地方政府等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造成严重影响,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

三、诽谤罪(下期分享)

四、损害商业信誉罪

现象:

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7月份以来,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采取给中央、省、市、县环保、纪检、信访等部门打电话、写举报信等方式,捏造、歪曲事实,污蔑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在各级环保部门明确回复未发现上述情况下,于2015年5月8日夜,伙同乙(另案处理)驾车到县人民政府、县税务局门口等地,张贴十余份《致全体XX县人民的公开信》,捏造纸业公司、科技公司污染环境。其行为给上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鉴定,纸业公司损失额为822868.19元。

经依法认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从2014年7月份起开始长期向各级环保、信访部门举报纸业公司污染环境,环保部门调查后认定纸业公司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甲明知该调查结果仍恶意编造纸业公司偷埋有毒废渣、偷排废水、废气等虚假事实,并制作小字报四处张贴,宣称土地、空气、地下水等被纸业公司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并因此给纸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甲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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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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