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就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当事人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制定确定的法律文书,来平息冲突的方式。
仲裁属于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就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前提,否则,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般情况下,对实体法的选择;仲裁庭成员的选任等,都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
仲裁与和解、调解相比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仲裁裁决不能申诉也不能上诉。一方不执行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捷、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选择仲裁处理纠纷的人们也越来越多。但是,仲裁做为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有其局限性。目前还只能适用于合同领域,诸如继承、婚姻、侵权等纠纷不能选择仲裁。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在事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有效的选择了仲裁机构。
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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