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又一次修订完善。因《条例》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多方面内容,所以对名称进行了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浙江水资源总量丰富,但因人口和产业高度集聚,人均水资源量比全国人均水平低20%左右,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属于国际公认的中度缺水地区。多年来,全省各地加强水资源管理,探索特色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度,不断推动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同时进一步优化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利用各类水资源,提升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节约用水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条例》在延续定额管理、水价调节等节水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我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等。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这些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进行了提炼总结和制度固化,如明确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产补助;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水许可和取水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审批合并办理等。
此外,《条例》还对水库联网互通和供水联网联供、非常规水利用、生态流量泄放及设施建设、农村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作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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