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今天没有图,因为编辑小姐姐不在岗……
今天我大致梳理了一下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容易让普通民众产生误解的几个法律词汇。
来吧,接招吧……
我国诉讼是两审终审制,起诉是一审。
对于一审结果不服才提起上诉。
所以,来不来就要提起上诉的,大概是没理解起诉和上诉的区别。
当事人:你好,我想查一下我的案件进展。
书记员:报一下案号。
书记员:……
诉讼中的主体不止有原告和被告,还有第三人。
这个一定不能说是第三者。
字面意思虽然差不多,但说成“第三者”总感觉哪里怪怪的。
第三人是指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
有一种第三人是有权提起独立请求的。
比如原被告就房产归属吵得如火如荼的,第三人跑出来说,你们都不要吵了,房产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是我的。
还有一种第三人就是来配合法庭查明事实的,地位不太重要,法律中称之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
相对的,前面那种第三人就是“有独三”。
被告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不能混用。
法律词汇的特点就是如此,一字之差,用法可能完全不一样。
最早我是不习惯说自然人的,生活中一般说的是个人、私人。
做了法律工作后,慢慢才习惯的。
你我都是自然人,这是相对于法人来说的。
而公司就是法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我们说一个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
平时工作中经常听到有人说谁谁担任某公司法人,实际上说的是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活中有另一个说法:法人代表。
法律中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恶意也不是恶毒的意思。
善意可以理解为不知情;同理,恶意可以理解为知情。
比如房东一房二卖,签了个不需要付款的假合同将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导致真实付了钱的买房人拿不到房产。
那我就是恶意第三人,这个买房人是有机会拿回房产的。
如果我也是真实付款的买房人,我也不知道一房二卖的事实,那么我就是善意买房人,另一个买房人只能找房东索赔了,房子是拿不到了。
都不是,这个词其实是与“邀约”同音的,“要”字读一声。
你提出一个合同条件就是一个要约。
比如超市中的商品,有明细、有价格,摆在货架上就是一个要约。
你确定购买就相当于同超市达成了一个协议。
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就好比英文中既可以用contract也可以用agreement是一个道理,啧啧啧,又来英文了。
当然,有时因为习惯原因,选择会有不同。
比如劳动合同就常见一些,但很少见劳动协议的说法。
类似的还有习惯于用离婚协议而不是离婚合同,你寻思一下是不是这样。
那么再说说签订与签定,我认为用哪个词都不影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只是法律专业人士起草的合同中用“签订”多一些,基本不会见到“签定”。
所以,知道以后该用哪个了吧。
甲方也好、乙方也好,都只是合同中的一方。
甲方不一定就是强势方也不一定就是出钱方。
乙方也可以是强势方或出钱方。
平常纠结于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主要是因为习惯地把甲方地位拔高。
比如经常听到施工方说建设方是甲方、设计方说委托方是甲方,甚至“甲方爸爸”……
除此之外,真的没有那么多咬文嚼字的讲究。
以上,都明白了吗?
这也是我今晚能想到的容易产生误解的法律词汇了。
再想就要死脑细胞了。
告辞。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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