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9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依照《解释》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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