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湖南女法官遇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向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向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句话经常出现在判决书当中,那么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剥夺政治权利”都剥夺了什么权利?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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