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崔涵于2021年8月11日21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家园小区东侧过街天桥下路西侧,因从桥上随意扔弃烟头与被害人韩×(男,殁年27岁)发生争执并互殴,过程中崔涵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韩×左胸部、左腰部、左髋部等处数刀,致韩×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崔涵作案后于2021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崔涵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崔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崔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崔涵犯罪以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亲属能够代其积极赔偿,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崔涵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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