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同业竞争是指上市或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上市或挂牌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均可能成为大股东利益输送的渠道,从而对公司或公司小股东构成侵害。同业竞争是公司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审查的重点之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竟争方的判断以控制力为原则,只要对挂牌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本身和其控制的公司均属于竟争方。
一般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重要股东;对于近亲属的同业竞争认定,原则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的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其他亲属关联关系的业务竞争,则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同行业的判断上,同业竞争的实质是判断竟争方与申请人公司是否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以及对申请人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并非只有提供相同或相近的产品或服务,才构成同业竞争。公司和控股股东从事具有相互替代性的产业,同样构成同业竞争。
1、收购竞争方的资产或股权;
2、将公司竞争方的资产或股权让与无关联的第三方;
3、直接吸收合并竞争方;
4、直接注销竞争方。
金融行业竞争(金融行业竞争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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