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某医院5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手机偷拍并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该院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病程信息,其中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共包含六项,第六项为
上述案例中4人受到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另1人被罚款五百元。考虑到疫情原因,4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在此事件发生之前,也曾出现集中登记的返乡人员
疫情面前,大众迫切需要掌握高危人群的具体信息,这种心理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个人信息比如
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资源是我们防疫抗“疫”的一大法宝。比如,病例接触史等信息资源的公布共享,使得社区、医院等各方面能够掌握疫情防控的主动权。但是也要看到,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收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对他人造成二次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收集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本身就是工作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机关、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同样,公民个人也要积极做好个人隐私的自我保护。
但个人隐私并非完全不被保护。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些保护个人隐私的实用建议。
1.社会生活中,不随意填写问卷,更不能在问卷上填写个人重要的信息;
2.在各类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装修公司办理业务时尽量不留下个人信息;
3.不参加来路不明的需要留下个人信息的小游戏、小活动;
1.使用社交媒体时,注册尽量避免使用个人电话而要用邮箱;
2.不在任何公共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工作等个人信息,谨慎上传自己及家人的照片;
3.不随意添加不熟悉的好友,不随意接收或者打开陌生的邮件。
日常中注意从小处保护个人隐私,养成良好个人习惯,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个人隐私的泄露。别等到受了伤害才知道,细节出卖你太多。
高温费仲裁(高温费仲裁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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