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张皓,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刘细红接受红网时刻记者专访,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刘细红介绍,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吸收了农村集体土地三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经登记且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用途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采用租赁、出让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一规定即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及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也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
为了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对这一规定进一步予以了细化,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同时,为避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明确规划条件、产业转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截止、面积、用途、使用期限、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时间、提前收回条件、补偿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未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
耕地。
耕地保护关系着我国的粮食安全,来不得半点闪失。刘细红介绍,《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就耕地保护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强调规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将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各省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不得通过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形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转用及征收的审批。
此次《条例》修订,针对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严重问题,又进一步严格了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棉花、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实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同时,《条例》还对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禁止性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
对于占用耕地以及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条例》也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非法占地,原条例规定罚款额度为30平方米以下,现在调整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破坏耕地的,原条例规定,处罚额度为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现调整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
省自然资源厅提醒,今后广大农民要切实保护耕地,不得随意将耕地荒芜、闲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不得在耕地上从事法律禁止的非农业建设活动,包括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另一大变化,就是修改了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将征收集体土地由批准征地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登记)修改为征地批准前的六步骤,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批用地前,应当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
《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征地实施程序规定,预征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参加;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等等,这些程序规定,使征地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也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补偿保障上,《条例》规定,征收农用地按区片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省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同时进一步强调,申请征收土地要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保障足额到位,专款转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宅基地权利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并对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权利规定了四个严禁,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土地仲裁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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