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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最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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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2 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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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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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0号

本院认为,合法权利依法应受保护;相应地,不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的权利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及一品石公司主张福库公司对其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构成侵权,而福库公司则以其享有“一品石”标识的在先著作权,郑某及一品石公司不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等理由进行抗辩。故而,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和认定,须首先对郑某及一品石公司是否具备主张其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基础进行分析评判。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第121号判决认定,福库公司是“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由于“一品石”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标志的创作完成时间,故福库公司对“一品石”标识拥有合法的在先著作权。

本案中,涉案商标由中文文字“一品石”构成,与福库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由于“一品石”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根据本院第121号判决认定,郑某在“一品石”注册商标创作完成前,具有对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接触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郑某仍在电饭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品石”商标,并许可一品石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其行为缺乏正当性,已构成对福库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并判由郑某及一品石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郑某及一品石公司取得及使用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系在侵犯福库公司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但其仍据此向福库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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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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