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经常能够听到当事人说这样一句话:你的这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是无效的遗嘱。这种说法对吗?遗嘱难道真的只有经过公证才是有效的吗?
问题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公证遗嘱确实需要办理公证才能生效的。但是,遗嘱的类型并非只有公证遗嘱一种。除了公证遗嘱外,法律上的遗嘱种类还有很多,比方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上述三个法条的规定看,如果遗嘱不是公证遗嘱的话,那么遗嘱的生效与是否进行了公证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对于自书遗嘱而言,只要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而且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注明了立遗嘱的日期,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即使遗嘱没有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其他形式的遗嘱来说,也都是如此。公证机关的公证,从来都不是这些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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