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婚姻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支持。
我国第一份认可“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该案中,贾某(女)和曾某(男)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来,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某赔偿30万元。该请求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庆的“空床费”案件中,“忠诚协议”也得到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妻子支付“空床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宋某某和雷某某的离婚案件中,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法院判决雷某某于支付宋某某12万元。
婚姻法家庭暴力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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