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民事赔偿的调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和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处理的好,会让各方当事人满意处理的结果。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引发矛盾,造成误会,甚至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为了解决此矛盾,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规定了有三种方式。在这三种方式中,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放在了第一位。今天我们重点就来谈论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的一些相关知识。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留意一下第三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也是可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的。
大家看到的以上这个条款,是在2018年5月1日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新规定中,增加的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
在这个条款中,最主要增加的内容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条款增加的前身。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4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确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途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作为当事人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授子公安行政调解强制执行力,影响了调解成效和办案效率。这也就是大家经常提到的,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但是对方最后也不给钱,公安民警也没有任何办法。
为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2010 年,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部署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2011年《人民调解法》实施,赋予人民调解法律约束力和司法确认途径,为创新调解机制提供了强大动力,全面建立了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随着我们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完善,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实施,正在不断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公平。
公安部及时通过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及其工作规范固化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并全面规范了人民调解的适用程序,搭建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三位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据统计。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民警下发了认定书,但是有一些当事人可能对办案民警的工作态度或者其他方面有意见。其实有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公安民警的工作量太大,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当事人做解释工作。造成当事人认为在调解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及时补充,可以让人们解除误会,消除误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及时地劝导和疏解,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
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阶段,交警部门在作出调解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履行的话,对于交警部门来说也是很无奈的。
但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事调解的时候,就可以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在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执行。不需要再走诉讼程序,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人民调解对于更好地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人民调解工作可以让交通事故民警,将会有更多的时间,保证交通事故案卷的质量。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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