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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