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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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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 01: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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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调查取证类的重要文书询问笔录制作的一些心得和经验,本文以一份非法营运当事人询问笔录为例。

询问笔录是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固定和收集言辞证据的重要手段,在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证据法学上,有一种分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要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能证明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据。

一份好的询问笔录,很多时候就是一份直接证据,几乎可以完整的反映出一个案件事实的全貌。

询问笔录的证据种类属性

询问笔录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不同,后两者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而询问笔录属于什么种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划分。

询问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该份询问笔录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然人的,该份笔录属于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制作的一些要点

一、制作询问笔录程序要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询问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询问对象询问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必要时应当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同步摄录。

二、询问应当紧紧围绕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我们询问的目的是要查清案件的违法事实,询问中所提的问题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不得提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询问对象有权拒绝回答。

比如,在查处非法营运案件时,我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围绕揽客情况、车辆运行路线、乘车情况、费用约定及收取情况、车辆的相关证件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问题进行询问。

没事问对方喜欢穿什么颜色的衣服这种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就不太合适了,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回答。

三、询问要全面、记录要完整。询问要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的行为模式进行全面的询问,并完整的予以记录。

比如,非法营运案中,我们要围绕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这一案件事实对违法行为人及车辆是否取得了相关证件,是谁驾驶,谁揽客、组客及揽客、组客方式,车辆运行的情况,车上载客情况,是否约定费用及费用计算方式,是否实际收取费用和支付方式等全面询问。

发现首次询问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遗漏,要进行二次补充询问。

每一次询问都要完整、准确、客观地记录执法人员提问和询问对象回答的内容,不能随意的、有选择性地增减删改笔录内容。

四、询问完毕要把笔录交给证人、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无阅读能力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当事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当事人亲笔书写证词。

五、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并经询问对象确认后,证人或当事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笔录有多页的,询问对象应当在每页笔录末尾处签名按手印,笔录有涂改的,要让询问对象在涂改处按手印,多页笔录中间处应当加按骑缝印。

手印不清晰需要重新按的,不要在原手印上加印,应当在附近新的空白处重新按一新的手印。

按手印用哪个手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用右手食指的居多,也有的要求用右手大拇指。

询问对象不识字的,可由执法人员代为签名,让询问对象在其名字上按手印确认,但要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询问笔录中与案件关系怎么填

在交通部下发的制式询问笔录中,其中有一项需要填写“与案件关系”,如下图:

从网上流传出来的很多询问笔录来看,很多同事在填写该项时,都会填诸如“车主、驾驶员、乘客”等。

在一些培训和教材中,有些老师在讲到该项内容填写时,也是教大家填写车主、驾驶员之类的。

南山认为,这种填写方式不能说是错误,但不够准确。

车主、驾驶员、乘客之类的表述与案件属于一种事实关系,不是能够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而且,车主和乘客这种表述,只能说明是某人和某物存在的关系或者某人和某事存在的联系,并不能准确地说明某人和案件之间的关联。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与案件关系,是指能够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有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无关人员四种类型。

所以,南山建议在填写该项时,按照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填写。

非法营运当事人询问笔录示例

注:1.询问笔录中询问当事人健康状况的原因,是对于精神病人和智力上有所欠缺的人,法律有从轻、减轻和免罚等特殊规定,也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这是我们调查办案时要查明的情况之一。

但一般我们只要做形式上的调查,通过询问,推定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有明显的证据、事实和特征,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产生合理怀疑时,才需要展开实质性的调查。

询问当事人健康状况,就是为了根据当事人的回答作出一个推断,直接问人家有没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是否有残障,容易被打。

  1. 在询问笔录中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是否愿意主动提供揽客、组客、与乘客合议等过程中形成的通信资料,是因为根据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非因国家安全及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调取。

但是既然是当事人权利,其就有自由处分权,自愿主动提供的,当然不受限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南山侃两句

文书制作方面,南山也找过很多参考资料,但是几乎没有找到能让我满意的一份教材资料。

以上内容是南山根据平常学习的一些资料,自己瞎琢磨出来的,如果大家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在公众号后台给南山留言,有好的实用教材的也可以推荐给南山,在此谢谢大家。

询问笔录模板只是在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下制作的,现场调查情况千差万别,当事人的回答千奇百怪,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回答情况,对提问作出针对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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