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做刑事案件早期的案件,当事人突然在我会见时问我律师费是多少。我当时就懵了,不想回答,但是对方又说你不回答我就不委托了。被迫告诉他律师费,接着他又说,我只能接受##的律师费,你把多的退给我妻子。你不退我就不让你辩护了。我这事关不了几天,等我出去就去你们事务所找你要钱。
这一看,就是常走江湖的老司机。放现在,我就不办理了。但那时还是经验欠缺,还是给他办了。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担任本案被告张北陆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盗窃数额的起点(数额较大)定为1000—3000元。随后,山西省高院等将我省的数额较大标准定为2000元,之后每增加1600元,再增加一个月刑期。
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1)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三次盗窃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这样就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的行为实施和审判时分别存在不同的生效的法律。我国刑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刑法第十二条关于【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可见,刑法对这种情况下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按照这个刑法原则,张北陆应当以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之后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这样张北陆就应当在不到7个月的刑期内量刑。
此外张北陆还有特殊情况,就是此前他在工作中发生过工伤事故,导致其眼睛受伤后做了7次手术,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但是现在也影响到了另一个眼睛,另一个眼睛视力也明显下降。并且看守所内生活条件恶劣、生活受限,他得不到有效治疗。而且看守所内要从事安装串串灯这种用眼量大的工作,这对他的眼睛来说也是一种损害。
综上,望审判长能够对张北陆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张北陆辩护人:刘云飞
仲裁 请律师(仲裁请律师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盗窃罪请律师多少钱起步价(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1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