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是刑事律师办理案件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刑事律师介入案件的“首战”,在刑事律师的日常工作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因刑事会见的方式和内容会受到律师个体、案件类型、代理阶段等因素影响而存在差异,因而目前尚未有一个标准的律师会见流程。
鉴于刑事会见工作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整理汇总了一套相对规范的
我们对涉案罪名、涉案人员详情、案发状况、拘留时间和场地等要素首先有大致了解,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展后续工作。
通过与家属的沟通,对罪名和案情大致了解后,需检索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同类型判例,形成法律检索报告,增强自身对此类案件的熟悉程度。
(图1-黄敬刑辩团队法律和案例检索报告)
通过分析同种类案件常见疑难点,聚焦案件可能存在的有利辩点,检索学术文章,对此类案件争议性问题的分歧观点有所掌握。
许多看守所在地图直接搜索名称是无法显示详细地址的,第一次独自会见的律师需提前了解具体看守所的定位。另外,疫情之下,不同省市区的会见政策存在差异,且实时变动,如是否需要核酸72小时报告、是否需要防护服等,我们需密切关注每个看守所的会见要求,否则很可能吃到“闭门羹”。
会见并非看望普通朋友那般轻松容易,其办理手续严谨且繁多,律师一旦提交的文件有所缺失,很可能白跑一趟,不但浪费自身时间精力,还可能引发家属怨言,因此笔者在下文列出了会见常用文件清单:
(图2-会见专用介绍信)
(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与所函及一般介绍信的区别,单位需要全称)
(2)授权委托书(需要加盖委托人指模)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页)
(4)亲属关系证明:(择其一)
①户口本:需复印户主页、户主本人页、当事人本人页;
②结婚证:需复印印章页、登记页、编号页;
③亲属关系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街道或村委及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
(5)律师身份证明:律师证复印件(信息页及年检页)和身份证
(6)如有委托其他律师,需提供解除委托声明(部分看守所要求谁委托谁解除)
(1)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也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2)非近亲属委托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委托会见
通过看守所内勤部门与当事人核实是否授权委托,必要时需提供无近亲属证明材料。
(3)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需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4)涉黑恶案会见
需向律师证注册地及看守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备案登记。
(5)翻译人员
如需带翻译随同会见,需聘请翻译的办案单位批准。
(1)信件
家属信件一般应建议其直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看守所,信件不得包含与案件相关内容。如家属委托律师会见时沟通,律师必须核实信件内容,如有暗示串供或教唆出具虚假证言之内容或包含案情信息,一律拒绝接收;另外,无论信件是否合规,均不能将家属交付的信件直接交给当事人或直接展示给当事人看。
(2)照片
家属照片一般应建议通过邮寄的方式随信一起寄送看守所。对于家属交付的照片不能直接交给当事人。
(3)存款
(深圳地区可通过支付宝等存款)部分看守所要求近亲属存款,禁止律师代存;外地部分看守所要求现场存款。
(4)衣物
(深圳地区统一提供衣物,外地部分看守所不提供衣物)律师传递衣物时务必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夹带物品、金属饰品等。
(5)眼镜
家属托送的眼镜不得包含金属螺丝,告知其需特别订制;眼镜还需提供订制单据备查。
(图3-会见提纲)
依照上述表格,律师即可开始基于提纲展开具体会见工作。在会见过程中,除了上述提纲内容律师需要发问当事人外,律师还需在现场快速记录沟通内容,当场制作会见笔录。
(图4-黄敬刑辩团队专用会见笔录模版)
律师主动表明身份,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其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告知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在沟通之前,律师应该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当事人需详细描述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如有发现可能罪轻情节,需要查证当事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与侦查机关询问的内容一致。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无罪,需要听取其陈述无罪的辩解,以及询问查证是否存在无罪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等。
律师需询问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律师需要询问当事人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其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了解其身体状况和生活需要,承诺转达其对家人的关心等。
会见内容结束后,在记录完毕时,律师应让当事人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让其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会见完毕之后就结束了吗?错了,总结而出的会见报告也相当重要。
(图5-黄敬刑辩团队会见报告模版)
通过书面方式,将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来龙去脉全部理清,简明扼要总结出来,搭建出全案框架,使得报告能准确、真实反应出案情利弊要点。
针对当事人描述的案件情形,结合检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判例,逐条列明案件的疑难点、有利辩点、不利情形、争议性问题等,针对每个问题单独出具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
结合前面的案情描述和律师意见,针对有可辩护空间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形成大致辩护思路,并且计划下一步工作方案,为后续撰写法律意见书留存基础。
(图6-刑事律师执业风险一览图)
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往往很容易被忽视,刑事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除工作压力外,执业风险也如同一座大山在侧,随时可能山崩地裂摧毁我们。在此笔者仅就会见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加以强调,望各位律师在奉献专业之余还须谨慎行动、遵纪守法:
司法实践中,不少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而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切不可为谋取一时之利而帮助当事人传递任何涉案线索。
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不仅违反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还会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而一旦当事人因本次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律师则极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教唆不局限于直接教唆、明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还包括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证等信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可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涉嫌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仅不可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食品、药品等;当事人有话转达家属时,律师应明确告知其转话内容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谨防将案卷材料被当事人亲友偷偷复制、传阅;不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打击报复他人。
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可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可帮助当事人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疏通上下关系。
律师应避免轻易预测案件发展前景,随意答复当事人疑问。一是律师仅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词,信息掌握不全面,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且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影响后续工作开展。
综上,刑事会见不过是迈出办理刑案长征的第一步,真正欲走完刑辩之路,仍任重而道远。上述笔者整理的刑事会见全流程“攻略指南”,仅仅概括了一般性程序,实操过程中每个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性格等因素,会见方式和谈话风格各不相同,本文仅作参考之用。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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