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不不,宣告缓刑的罪犯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202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可见惩罚措施逐步上升,其中撤销缓刑就是要与自由拜拜了。
近期,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缓收监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该院首次以检察监督引导调查取证方式与区司法局合作成功办理的撤缓收监案。
2021年7月中旬,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上半年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向某某请假外出期间最后一天的行程轨迹与其实际请假范围不符,当即口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作处理。后经相关职能部门询问,向某某承认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私自离开本市外出过夜多达20次。鉴于其未经请假批准违规外出次数较多,相关职能部门于8月25日依法向原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日抄送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撤销缓刑建议书》中列明社区矫正对象向某某私自离开本市前往外地的20次日期中,仅4次有相关公安机关提供的乘车记录印证,其余仅有向某某的询问笔录承认,证据材料欠缺较多。据此,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次日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从取证方向、取证方法两方面给出了详尽的补充调查取证意见。
为确保相关职能部门能及时准确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社区矫正检察官现场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在社区矫正检察官的指导和帮助下,相关职能部门向向某某依法调取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车记录截图、支付车费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每天三次的“穗智矫”小程序定位信息记录等相关书证,由社区矫正对象向某某逐一签认,并按照上述书证材料对向某某重新制作了新的询问笔录。
原作出判决的法院收到上述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后,经审查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向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累计达19次,情节严重,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并送达向某某居住地公安机关。10月中旬,公安机关民警将向某某送入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
为深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0日开展了一次特色主题党日活动,同时邀请了相关职能部门就案件办理进行了经验分享,就发现线索、调查核实、提请收监、检察监督、补充调查取证、收监执行等多个环节进行了经验分享。与会各方就违规外出社区矫正对象调查处理及收监执行工作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会后还由该院将向某某收监执行全过程剪辑制作成视频片,拟作为警示教育内容播放给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观看,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切勿存在逃避监管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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