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此次调整涉及多项淮安驾驶人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淮安市交警部门统计,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闯红灯);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在淮安道路上发生的频率较高。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4月1日起新的记分管理办法实施后,除闯红灯(记6分)外,其他五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将进行调整。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记3分降为记1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这两项行为由记2分升为记3分。
此外,一些违法行为虽然记分下降,但处罚范围更广:旧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2分。在新规中,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1分,但处罚范围扩大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旧规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在新规中,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
近年来,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记满12分,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军特别提醒广大驾驶人,新规本着宽严相济、重在养成的理念,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加大对用驾照帮他人消分谋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规对此详细规定: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二是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三是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四是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在此次记分调整中,对于快速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加大。
旧规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记12分。新规在这一规定中增加了“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这意味着,快速路上发生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记12分的处罚。新规还明确,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将记9分。
此外,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将不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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