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面富检君带领大家学习一下新的规定。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什么?
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刑事申诉的管辖范围
(1)不服人民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
(1)属于《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2)符合《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1)申诉书;
(2)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须出具委托授权书
(3)相关法律文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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