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理解与适用:一、孤儿的监护人。孤儿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送养,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二,社会福利机构。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机构、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对于他们养育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可以送养。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
条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1094条,《婚姻家庭篇》第1099条、1103条以及《未成年保护法》第43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篇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也不例外,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30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院仲裁解释(法院仲裁解释最新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法典中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0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