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沿用了《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本条是基于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一项辅助义务,从而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案号:(2019)皖08民终69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
案号:(2021)桂13民终59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案号:(2020)吉民终403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案号:(2018)赣民再16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月23日
案号:(2017)豫民再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3日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是:
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
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致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需支付偿金。
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41页。)
处理因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在程序上,通常有自行和解、调解、司法处理三种途径。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体方面,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本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审理此类案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53~454页。)
商事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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