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少数审查调查人员初次接触时不知如何下手。本文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出发,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就此类犯罪的认定及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因此,本罪主体身份证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明相关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比如,有关人员为上述第一类、第四类的,需收集相关公司和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对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二是证明相关人员从事公务。比如,第一类人员需收集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其他需收集任命书或委派书、聘用协议、相关机关就其身份的说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类人员都需要收集户籍资料等证明其自然身份的证据,特定主体还需要收集资格证等证明其特定身份的证据。
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真实的心理状态,或用过失掩盖故意,或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掩盖过错,审查调查人员要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仔细甄别:一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等,分析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心态;二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认识能力;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工作业绩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职责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法定职责,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职责。需收集法律法规相关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二是基本职责,即该工作岗位应遵守的具体规定。需收集相关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三是授权性职责,即因有权机关或人员授权而获得的职责和权限。需收集相关机关或人员的授权文件、说明或证言等。四是依照惯例应履行的职责,即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或工作习惯应遵守的职责。需收集相关领导、同事及同类岗位人员的证言。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擅离职守,即未按要求的时间或未在要求的场所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职责,虽未擅离职守但根本没有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三是不完全履行职责,即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敷衍了事,违反相关规定履职。审查调查中需收集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与辩解、领导与同事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及物证、书证等。
实践中,可将“重大损失”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损失,即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需收集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二是人员伤亡,需收集法医学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三是声誉影响,需收集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及广大群众的反映等证据。
实践中,可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标准,即先采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公式初步判断,再看危害结果是否系玩忽职守行为危险的现实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还应当考虑行为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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