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就应立案追诉。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年9月的某天凌晨,在某县KTV大厅,李四(男,56岁)酒后当众对醉酒熟睡在该大厅沙发上的张三(女)实施猥亵,先隔着裤子用手摸其阴部,再将手伸进裤裆内摸其阴部。之后,李四又将张三抱至其朋友开的房间,在房间内造成张三头面部、上下肢、手指等处受伤。经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三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李四因猥亵被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执行九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四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李四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四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四因猥亵,被实际行政拘留的九日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法院认定,李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原来的罪名进行了修正才出现的。未修正前该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修正后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客体。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不是一个罪名,而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时发现该罪名几乎很少会做选择性判决,而是统一适用,这样很容易给他人造成该罪名的法律适用情况,更不用说是我国权威的法律机关作出的文书了。虽然该罪名修正后填补了我国男性作为猥亵的客体,但在我国刑法仍有此情况处于空白状态,如:男性遭强奸。虽然用该罪名予以定罪处罚,但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我国强奸罪的客体是仅限于女性,过于狭隘,男性遭强奸构不成此罪,所以建议我国刑法的罪名能去性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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