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第二款: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遗产分割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下列一些原则:
(1)发挥遗产效用原则。分割遗产应体现物尽其用,财尽其值的要求,使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尽可能释放出经济效用,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继承法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2)酌给遗产原则。《民法典》第1159条确定了继承法律制度的酌给遗产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当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时,上述人员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3)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原则。《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意见》第58、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瑞仙与黄宗廉等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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