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和包庇均是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不易区分,甚至两种行为往往相伴出现,因此,首先便要从构成要件上明确各自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区分各自行为特征,以便准确定罪和适用法律。
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主观方面:窝藏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主体方面:窝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窝藏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窝藏罪。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2、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
客体方面:窝藏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主体方面: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行为人必须要认识到行为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犯罪的人”进行包庇。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该行为从行为方式来看只存在作为的方式。刑法中所规定的“作假证明包庇”,是指以作虚假证明的方式来包庇犯罪者,从语言的角度来看,“包庇”一词是对掩盖犯罪者行踪或犯罪事实的一种概括性的表达,也是对“作假证明” 的一种同义概括。作假证明,就是“提供假的情况”、“有意识的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的或书面的假证明”。
客体方面: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第一,客观行为方式不同。窝藏罪是针对犯罪的人而实施,通过给犯罪的人提供处所、财物或者其他帮助逃匿行为,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犯罪人,从而使其逃避刑事处罚。包庇罪是针对证明犯罪的证据而实施的,通过作假证明的方式混淆视听,使司法机关采信虚假证据,从而使犯罪人逍遥法外。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窝藏罪是向犯罪的人直接实施的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的行为。而包庇行为则是向司法机关直接实施作假证明的行为。
END
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窝藏、包庇罪直接危害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及时打击窝藏、包庇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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