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继承权的丧失的概念(丧失继承权的情况讲解)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2-11 22:00:01
  • 0
  • 上海律师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而继承权是有可能丧失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比较多的,那么什么是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丧失有什么特点?

网友咨询:

什么是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丧失有什么特点?

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韩鸿律师解答: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就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韩鸿律师解析: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伪造遗嘱一般是在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实施,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将其隐瞒、毁弃而另制作一份假遗嘱,也属伪造遗嘱的情形。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继承人篡改遗嘱,一般是因为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对自己不利,对遗嘱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篡改以使对自己有利。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以达到多得或者独吞遗产的目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并且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对此类行为予以制裁。

侵害了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继承人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应受惩戒并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韩鸿律师,执业八年办理诸多案件,特别民商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至今“零投诉”“零差评”。执业以来以“慎终如始,始终如一”的态度办理案件,这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办案态度,更是执业理念!


可仲裁性主体 可仲裁性的概念

仲裁程序的概念,仲裁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仲裁概念 分类?仲裁概念 分类是什么

离婚与继承权:离异后遗产分配注意事项

仲裁文书概念 仲裁文书属于什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继承权的丧失的概念(丧失继承权的情况讲解)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0013.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8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