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经常会因为各种或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不仅会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损失,也会给乙方造成各种停窝工损失,那么发生工期延误后,甲乙双方各自的损失该如何处理索赔呢?
从主体来看,工期延误损失分为甲方损失和乙方损失,乙方的损失,据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据此可知,
而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工期延误损失,首先要确定工期延误的事实情况及落实责任主体。广义上讲,工期延误指的是实际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而工期延误往往会涉及到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开工日期,大致遵循这样的原则:
至于竣工日期,双方如有争议,则按照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确认工期延误事实后,则要进一步判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不达标(如场地、甲供材料、相关证件)、甲方工程量增加、无故拖欠进度款、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等。这种情况下,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投入不到位导致施工缓慢、施工质量问题返修等。在实践中,乙方为了减少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可以有遵循以下几种思路:
当然,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政府法规变更等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的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有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总的来说,工期延误会给甲乙双方都造成一定的损失,在确定损失赔偿时,主要还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意即
工期延误损失在很多时候都被甲方用来作为抗辩工程款支付并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有力工具,而乙方往往会因为证据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其实际损失。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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