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窝藏、包庇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
(2)窝藏、包庇的手段(①通风报信;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③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③指使他人作伪证;④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指示逃跑方向、路线、提供躲藏地址;⑤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3)被窝藏、包庇的人员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与其的关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员。
(4)窝藏、包庇产生的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使犯罪的人逃避执法机关打击)。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窝藏、包庇的人证言。包括:
(1)窝藏、包庇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
(2)犯罪嫌疑人与窝藏、包庇的人的关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员;
(3)窝藏、包庇产生的后果。
2、知情人员的证言。包括:
(1)窝藏、包庇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
(2)犯罪嫌疑人与窝藏、包庇的人的关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员;
(3)窝藏、包庇产生的后果。
1、物证。包括:为被窝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存折、现金、食物、服装、鞋帽等。
2、书证。包括:
(1)为被窝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假的身份证、通行证、介绍信、帮助逃匿的的证明材料、作伪证的材料;
(2)通过银行提供资金的交易凭证等。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1、现场勘查笔录(藏匿犯罪的人的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藏匿犯罪的人的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藏匿犯罪的人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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