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印花与被告韩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国承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印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0.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2月2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4万元、22万元、19万元,上述借款,按照被告要求转入其舅妈肖利账户。2019年12月24日,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于2020年1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2年1月7日前还清剩余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韩浩奎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原告转给肖利的款项系其进行的理财投资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因该投资理财系经被告介绍的,原告投资理财失败后,多次到被告单位故意撒泼,被告为维持工作秩序,被迫给原告签的欠条,双方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转让投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2月25日分别向被告舅妈肖利的银行账户汇款14万元、22万元和19万元用于投资理财。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万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谢印花人民币50万元,2022年1月7日前还清。因被告未按欠条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称2019年底,因其急等钱用,便将上述理财投资项目转给被告办理,被告负责将上述投资款归还原告,被告转给自己的5万元即为被告归还的部分投资款。对此被告称,双方不存在转让投资理财项目的合意,被告转给原告的5万元,系因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出于朋友关系转给原告的,因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故应属于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所立欠条,系在被迫情况下为原告写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所立欠条、转款记录、银行对账单、账户交易明细、被告提交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5民初9338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借款协议、关于链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良性退出的通知和方案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均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2019年底自己将投资理财项目转让给被告,被告负责返还自己的投资款,致使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原告不存在向被告交付款项的行为,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将自己的投资理财项目转让给了被告,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印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2元,由原告谢印花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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