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一般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
统一办理时限: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四十五日
;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五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下级审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
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
颁发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
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五日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十日内
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七日前
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
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三十日前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0条)
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许可法》第55条)
行政处罚法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
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
办案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九十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0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决定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61条)
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64条)
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内,
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二日内
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日内
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68条、第71条)
行政强制法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25条)
冻结: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三日内
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
三十日内
,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31条、第32条)
中止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
满三年
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行政强制法》第39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6条)
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
五日内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56条)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
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五日内
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第57条)
复议:
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和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政强制法》第57条)
特殊情况: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
五日内
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9条)
行政复议法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9条)
受理: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17条)
多个受理机关: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
十日内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
十日内
指定受理机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
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
转送:
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七日内,
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8条)
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9条)
发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七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十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23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
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七日内
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六十日内
依法处理。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
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七日内
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法》第26条、第27条)
纠正:
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
60日内
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法》第57条)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六十日
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法》第31条)
行政诉讼法
复议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
直接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
提出。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
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五年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申请保护: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特殊情况: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十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七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
发送:
涉及一审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五日内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五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67条)
回避: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
一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审结。(《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3条)
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
五日内
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
十五日内
提出答辩状。
(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五日内
将副本发送上诉人。
(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
五日内
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85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三个月内
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88条)
再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
三日前
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在
三个月内
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5条、第126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
三个月内
,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
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9条)
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一)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
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
六个月内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
五日内
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七日内
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60条)
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
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
作出裁定。(二)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作出裁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
国家赔偿法
受理:
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当场
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
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赔偿法》第12条)
决定:
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
,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13条)
送达:
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
送达赔偿请求人。(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
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国家赔偿法》第13条)
提起诉讼:
涉及行政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
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14条)
申请复议:
涉及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法》第24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涉及司法赔偿的,(一)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三个月内
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三个月。
(《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28条)
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两年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9条)
中止: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9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行政处罚 的界定
什么是行政仲裁 什么是行政仲裁权
什么是行政仲裁 什么是行政仲裁权
什么是行政仲裁 什么是行政仲裁权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范围)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99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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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