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诚(化名)2019年7月入职张家界某建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0年开始担任运输班长职位。
2021年5月,因建材公司拖欠司机工资,引发14名司机集体罢工,建材公司与罢工的司机们协商未果。
建材公司认为胡诚作为运输班长参与组织罢工,在平息职工罢工事件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于是口头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结清工资。
胡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21.83元。
2021年7月,胡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并要求按5000元每月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起至经济补偿金支付完毕为止期间的工资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判定建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建材公司支付胡诚违法解除赔偿金20000元,驳回了胡诚其他的诉求。
建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建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发薪日为每月20日,建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是建材公司违法和违约。
公司因拖欠司机工资造成司机拒绝上班,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以胡诚组织罢工、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解除与胡诚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胡诚在公司工作1年11个月,应支付赔偿金20087.32元(5021.83元×2个月×2),但胡诚只要求支付赔偿金20000元,是胡诚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虽并未约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纠纷的产生是建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故,对胡诚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未支持胡诚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求,胡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表明其对该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视为同意仲裁裁决,放弃了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胡诚的其他仲裁请求并支持建材公司向胡诚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不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建材公司向胡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驳回胡诚其他诉求。
员工犯错给公司带来损失,能否归责于其直属领导管理不善?企业解雇该管理者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管理者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并且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合同。
如果不属于严重失职或者未带来重大损失,公司仅以“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无法约束下属员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企业可以对其进行调岗,但需要提前书面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除了深圳特区支持员工部分律师费请求以外,其他地方劳动争议案件,除非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律师费法院基本无法得到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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