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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抢劫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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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0 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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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

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

因犯抢劫罪,于XX年1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XX年3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并被羁押,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XX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出租房内与余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因无钱支付交易资金,遂与余某某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黄某某持刀对余某某进行威胁,并强行将余某某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黄金手链抢走,同时致余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黄某某随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

案发后,黄某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作价2850元卖与他人;其抢得的黄金手链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余某某。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9319元;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病历资料、相关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云阳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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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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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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