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怎么处理?有些人的第一反应是直接计入费用就行了,其实在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法上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如果处理不好,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存在。
实操中,企业会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一个,因为选择不同,筹建费的处理也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处理方法为在费用发生时,计入到管理费用下的“开办费”,而《企业会计制度》则是在发生时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再一次计入到管理费用当中。
那么有哪些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第二条的规定: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但是,在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了,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之后几乎大部分企业都采用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输费等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中,不应计入开办费中,还有就是应该由投资各方承担的费用,也不应该列入开办费中。
先看税法中的相关条款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可以看到,对于筹建期的开办发,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分别是:
对于筹建期费用的纳税申报,还有两处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招待费限额扣除,第二是,筹建期的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下面详细说明一下。
先说招待费限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筹建期发生的招待费,税法上只认可发生数的60%。假设,A公司筹建期发生各种开办费50万元,其中10万元是招待费,那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就需要进行调整了,实际能抵减利润的费用金额为=(50-10)+10×60%=46万元。
接着是筹建期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这个怎么理解呢?
A公司从2016年到2018年为筹建期,筹建期3年,2019年开始实际经营,分别发生费用100万、150万、200万,这3年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100万、150万、200万,如果每年的亏损都计入当年亏损金额,那么2016年亏损的100万,只能由2021年前的利润来弥补,2017年、2018年以此类推,这就相当于2016年100万从经营期开始,只弥补了2年,是不是很划不来。
所以税法上规定要从开始经营年份开始计算,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所以我们在纳税申报时就要用好这个政策。
以A公司举例的话,2016年申报时,对于这100万亏损,要做纳税调整,调整后,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2017年和2018年以此类推。
到2019年公司开始正常经营后,在申报2019年所得税时,要将2016年-2018年的开办费,进行纳税调整,做到2019年的纳税表中,比如2019年应纳税所得500万,正常申报时500万,我们要将2016年-2018年的开办费调整到2019年里,则2019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500万-100-150-200=50万。
当然,如果你公司选择的是将筹建期开办费用长期待摊的方法处理的话,那么在2019年开始经营时,就按照摊销的金额进行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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