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劳动合同法虽然允许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绝不是很多公司想的那样可以任意解雇。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法赋予了员工任意解除试用期的权利。
但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权利,防止公司滥用解雇权,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司同样的权利。相反,它还限制了公司,必须能够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向员工告知。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岗位特性、岗位需求等,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要合法、明确、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附有详细的考核内容和流程。如果公司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或录用条件过于空洞、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仅以领导个人喜好或主观目测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旦发生争议,很容易被认定成违法解除。
如果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公司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如下程序:1.对员工进行录用标准或条件的考核;2.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留用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如果公司设立了工会,还需要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4.依法将相关考核结果和解除决定送达给员工。几个步骤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试用期届满前,公司没有作出解除通知,应当视为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后,才通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在试用期届满后任意延长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届满后的期间,实际上已是正式用工期,这种情况下,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目前,很多公司对试用期存在片面和错误的理解,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公司权利等状况频发。这是不利于公司人才的培养,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会给公司和员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公司和员工都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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