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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双方自愿协议书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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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8 0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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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例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124号

2.

执行和解协议需合法有效且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法院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成某与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或者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需合法有效且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法院有权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及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但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而且还应对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当事人意愿、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案号:(2013)执监字第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孙勇、高文军编著:《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执行裁决工作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

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者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

——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新疆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原判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起诉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何东宁等:《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

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符合典型执行和解协议形式要件的执行和解材料,不应一概否认其具有执行和解协议的属性

——陈林香申请强制执行宋飞财产案

案例要旨:

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符合典型执行和解协议形式要件的执行和解材料,不应一概否认其具有执行和解协议的属性。对此类非典型性执行和解协议,可通过询问、释明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并继续履行。当事人对非典型性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产生分歧的,应结合和解协议具有合同属性这一特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结合个案综合考量和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作出处理。

案号:(2020)苏13执复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

5.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广东省中山市狮盾电气有限公司诉陈凤萍、谢永然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共同签署还款计划书,应认定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人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起诉案外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17)粤2072民初29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司法观点

1.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行达成

规定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行达成,是建立在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审判与执行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判断之上。由于要维护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审判与执行分立的基本司法体制,立法自然规定了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因为如果执行机构能够像在诉讼调解中那样,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那和解协议将具有了公法性质,难说不具有执行力。而如果和解协议具有了执行力,则意味着执行程序能够改变生效裁判的内容(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中占据多数位置),那审判与执行分立的基本司法体制将面临崩溃的危险。所以立法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基于相同的理由,立法也规定了和解协议较低的法律效力、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违反和解协议的唯一救济途径等内容。

(摘自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19-920页)

2.和解协议的达成对于执行程序的影响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下同)并未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但是从第2款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出发,可以反推出和解协议的达成对于执行程序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20年修正为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2020年修正后仍为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从上述规范看,和解协议的达成对于执行程序的影响直接表现在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上。基于本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在出现违反和解协议等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我们还可以推断出此时执行程序不会向前推进,实质上将处于中止状态。为了理顺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的关系,解决执行程序是否停止的争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2020年修正后仍为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从该条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并不对执行程序直接产生影响,而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或者终结。

(摘自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20-921页)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2020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

年修正)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年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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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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