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下,行政执法部门能否直接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下,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直接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从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看,对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除“没收”外,还有“退赔”,但该款对“退赔”的规定是“依法应当退赔”,对“没收”的规定则是“应当予以没收”——较“退赔”的规定少了“依法”两字。
一是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种类的,应当直接适用这些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就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而不能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则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条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混淆行为案件,如果有违法所得,就应当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由此不难看出,《行政处罚法》在作出了对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当“责令改正”的规定之后,并没有影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再次作出“责令改正”的规定。同理,有些执法人员“如果可以直接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没收违法所得,那以后法律法规就不能再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了”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综上分析,笔者得出结论: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下,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直接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只是让笔者也有些疑惑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成为行政处罚的“通用条款”,这是新《行政处罚法》的新增内容,按说这也属于“重大变化”之一,但无论从立法机关的宣传看,还是从权威部门及法律大家的解读上看,对这一变化均未提及。莫非《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原本是“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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