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浓缩为宪法性条款后,对行政法思想体系产生的效应。传统上的以“权力制约行政权”的单一监督模式,发展出了以“权利制约行政权”的新型监督模式。我国虽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已经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确立。
听证是以沟通作为思想交流的方法,有助于消除隔阂,在某一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协调各自的行动。在行政机关居高临下地统制社会的情形下,受统制的行政相对人之间无法展开沟通、商谈状态会发生转变。
用论证,支持自己的论点,通过反复讨论达成共识。沟通作为一种消解社会危机的方法获得了政治社会学的推崇,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加以落实。
当沟通产生分歧时,应当通过说理消解分歧,不得使用强制或者以强制作威胁,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沟通本身隐含着说理的内容。
当说理不服人的时候,妥协便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妥协不是被迫地退让与软弱,它是一种策略性的让步。透明意味着行政听证是公开的,在行政听证中产生一种真的信赖。
行政机关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虽然我们要求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但是它作为一个系统的组织体系具有自身的利益,而透明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力量驱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合法地进行沟通。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是依法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就行政争议的解决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方面,申请人举证具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利害关系的认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解释权,以保证一定的行政效率。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中的行政争议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有行政机关通知或者他自己申请参加到已经启动的行政听证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有利于行政机关准确查明事实,同时也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行政听证一般程序包含听证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连续过程。行政听证一般程序首要法律价值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兼顾行政效率。行政听证一般程序的规范化问题,需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就听证功能意义而言,应遵循公开、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
由于公正程度高且成本也高,行政听证所适用的类别往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定等行政规范后,对个案做出的具体处置,叫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规范,如果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发布公告。
与作出行政决定程序相比,制定行政规范中的听证会,其对抗性会相对小一些。听证会上会有政府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做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发言,以陈述意见为主要方式,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的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整理后的意见。
听证参加人正式发言之前,向听证会简要介绍起草行政规范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在听证会上作出必要的解释,听证参加人发言后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会议记录的附件。
在过去20年多年的法制建设中,行政强制是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常规武器,比如强制拆房。随着发展到现今,应当要给出充分理由作为一种程序机制,促进行政听证发挥功能,努力实现协商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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