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目前资产折旧年限均比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长,公司所得税申报折旧税法与会计年限一致;现因公司经营和设备实际寿命情况,预将资产折旧年限全部调整,大部分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调整,小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能长于税法,也可能短于税法年限,这就造成了税会差异;我公司统一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申报企业所得税,妥否?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只规定了其折旧的最低年限。笔者认为,折旧年限的调整,不应该低于最低年限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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