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两个法律条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以上两条是关于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每部法律法规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根据上述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该两部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对人的效力方面,即为该两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不是任何“劳动者”和“单位”,都可以成为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对于“用人单位”,该两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部分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主体类型,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另外,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其他类型,我们将在后面具体介绍。
对于“劳动者”,该两条未明确具体含义及范围,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掌握,我们也在后面的专题中介绍。
同时要注意,根据该两条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对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双方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建立的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比如承揽关系,则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对于“劳动关系”,也有其特定的含义,我们以后再介绍规定劳动关系定义和成立要件的法律法规。
在时间效力方面,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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