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 裁判文书
(2017)最高法行申4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云泉,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张云泉诉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阳市政府)、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阳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浙07行初341号行政裁定,对张云泉的起诉不予立案。张云泉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浙行终8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张云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张爱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张云泉就起诉涉及的事项(判令东阳市政府责成东阳国土局、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对南塘村车盘塘地块通过违法出卖指标取得建房批地权不予审核,责成东阳国土局向张云泉提供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及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手续)曾向其所在地的镇政府、国土部门、市政府举报,并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在(2015)浙金行终字第221号、(2015)浙金行初字第52号、(2015)浙金行初字第138号、(2016)浙07民终295号、(2016)浙07行初233号、(2016)浙07行初310号、(2016)浙07行终310号、(2016)浙07行初3号、(2016)浙07行初158号所涉及的事项在程序上、实质上均作出过合法审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对张云泉的起诉不予立案。张云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东阳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无权干涉集体组织自治事项。同时,张云泉要求东阳市政府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非基于其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故张云泉的履职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张云泉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登记受理,或直接判令东阳市政府、东阳国土局履行职责,赔偿张云泉的损失。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东阳市政府作为上级机关,应该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一审法院却对此不予受理,导致张云泉无处申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张云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云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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