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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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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1 1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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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我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目前对自动投案的情形规定的较为详细,在认定时一般不会产生问题。但对如实供述的规定相对较少,在认定时容易产生分歧。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法理对“如实供述”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和梳理,以期对实务辩护提供帮助。

此次要讨论的是,就某个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未做如实供述,是否还有构成自首的可能性。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自首立功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普遍的都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自首立功解释》和《自首立功意见》中,都没有“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根据《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并”即含有与自动投案的同步性含义,应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

本文认为,《自首立功解释》的上述规定与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含义相同。“并”字只是强调自首所需要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件,不包含两个要件在时间上“同时”成立的意思。

三、自首的价值和立法目的

探究立法本意,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节省抓捕资源;二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及时查明案件真相,提高办案效率。

在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投案的情况下,已具备了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此时犯罪嫌疑人因侥幸或者害怕等心理,在第一次讯问时未做如实供述的,也不适宜直接认定其不能构成自首。这样相当于变相鼓励犯罪嫌疑人抵抗到底,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还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的,如其在后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皆做了如实供述,同样有利于承办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提高效率。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自首,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四、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

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至一审判决前,只要其供述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皆可认定是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1、《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对比两种情节,如实供述后又翻供,显然比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更为恶劣。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自动投案后第一次讯问时未做如实供述的,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也应该认定为自首。

2、《自首立功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本条规定,是否可以推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主动交代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的结论?

本文认为不可以。刑事法律规定属于公法范畴,基本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主动交代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则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主动交代的,也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

3、2012年3月19日,《检察日报》第003 版刊登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杨卫萍检察官的《认定自首不必要求首次讯问就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一文。该文的观点为,

认定自首不一定要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

综上,本文认为,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在自动投案后至一审判决前。另外,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未自动投案的,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那么,对于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必要把自首的机会限制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

五、结语

从《刑法》、《自首立功解释》、《自首立功意见》的时间顺序来说,我国法律对自首的认定整体上是逐渐放宽的。在此趋势下,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在实践中不应该限缩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事实与法院所查明的一致,就应该认定其作了如实供述,进而可以认定其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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