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一个时间段。
然而近几年,常有媒体报道,许多毕业生因为不了解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试用期”吃了哑巴亏。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就可有可无。试用期内不签合同,似乎也成为不少企业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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