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超生费”。那么,哪些情况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是什么?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所以说,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程序:包括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执行、结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0%。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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