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玉财之法定继承人):齐国,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玉财之法定继承人):齐吉,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齐国、齐吉(原为齐玉财)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加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行终3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余晓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加区政府于2000年违法征收并强拆其厂房,一直未给予其合理、全面的补偿安置。涉案《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是为了取得能够充分证实厂房被征收、强拆的证据才签订的。该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不应认定为有效。一、二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加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加区政府赔偿因违法征收和强拆所造成的厂房直接损失3218450元,赔偿自2000年5月起至2017年9月的利息损失13388752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齐玉财在本案审查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长子齐国和次子齐吉。齐国、齐吉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本案审查。
本院认为:齐玉财经与加格达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格达奇区晟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三方签订涉案《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涉案《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中,
综上,齐国、齐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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