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心考不上,研究生考试找他人替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考研过程中找“枪手”替考案件,以代替考试罪判处应试者张某某和替考者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报名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因担心考不上,张某某遂联系某职业学院的教师被告史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2016年10月,在他人的帮助下,史某某在菏泽某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信息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代替张某某参加了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复试,最终被牡丹江师范学院录取。张某某本人在学校完成学业,并被授予学位、学历证书,后在毕业信息采集时被学校发现。之后,牡丹江师范学院撤销了张某某的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史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张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替考”侵害了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无论是“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处罚的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要认真对待考试,公平竞争。
法人不执行仲裁,法人不执行仲裁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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